
新泽西州性侵犯受害者权利法案。§52:4B-60.1等。
在新泽西州,性暴力受害者享有以下权利:
(一)对性侵害的指控予以严肃处理;受到尊重和同情;并被告知现有的医疗,咨询,心理健康,或其他服务提供给性侵犯的受害者,无论犯罪是否向执法部门报告;
(2)在符合新泽西州或美国宪法的范围内,不得提出任何关于受害者应对针对他们的犯罪行为负责的建议,或关于受害者有共同过失或承担被攻击风险的建议;
(3)不得暗示受害人举报罪行是为了保证享有任何其他有保障的权利,也不得暗示受害人不举报罪行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个人宣传;
(4)在适用的情况下,免费获得由以下人员组成的性侵犯应对小组的服务:一名持证法医护士、一名保密的性暴力辩护律师和一名执法官员,并根据《向性侵犯受害者提供服务的总检察长标准》提供服务,并可选择加入或退出该小组的任何服务;
(5)被告知并协助行使秘密或匿名检测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(艾滋病)或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(艾滋病毒)或被确定为可能引起艾滋病的任何其他相关病毒的权利;并被告知并协助行使法律规定的任何权利,以强制披露性侵犯嫌疑人的传染病检测结果;
(6)收集的法医证据至少保留5年,并应请求接收有关证据状况的信息;
(七)选择是否参加对侵害行为的调查;
(8)作出合理努力,以受害人能流利使用的语言提供治疗和面谈,并有权获得适当的辅助设备,以适应受害人可能患有的残疾,无论是暂时的还是长期的;
(9)获得获得专门精神卫生服务方面的信息和援助;防止进一步暴力;其他适当的社区或政府服务,包括罪行受害人赔偿办事处提供的服务;以及根据现行法律向犯罪受害者提供的所有其他援助;
(10)获告知法院可根据《法律法规1985》第1条第126款命令透过闭路电视向受害人索取证词的可得性及程序(C.2A: 84 - 32.4);(11)了解根据《2015年性侵犯幸存者保护法》(P.L.2015, c.147)通过临时或最终保护令寻求保护的可用性和程序(C.2C:14-13等),如果受害人认为受害人有再次受害或被加害人进一步伤害的危险。